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主管城市绿化的部门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接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报告后,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查处。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