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