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永久性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