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