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