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