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