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文明建设,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本地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的生活环境,建立规范的社会秩序,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促进城乡和谐宜居。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