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南省科学院重建重振、融合发展、科技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