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河南省科学院发展。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