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促进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就河南省科学院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制定相关政策。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原职务或者职级同等待遇标准安排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河南省科学院从事有毒有害研究的人员制定保健津贴政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