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新发展第二十五条有效河南省科学院应当深化与中国科学院等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同创新,共建重大研发平台,加快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河南省科学院应当鼓励其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与相关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进行法人型、合伙型、合同型等多种方式的合作共建,形成开放办院模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