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河南省科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科研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河南省科学院自主设立的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科研机构具有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务支配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