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十六条有效河南省科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自主设立或者调整所属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科研机构,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河南省科学院自主设立的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科研机构具有用人自主权、业务自主权和财务支配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