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送达妇女联合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残疾人联合会等,在向相关单位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可一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协助事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