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予以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等协助单位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定期回访,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

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