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住所;

(七)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被申请人,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列明申请人的现住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