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