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司法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可以依托当地妇女联合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为需要帮助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受害人所承担的诉讼和司法鉴定等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