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等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可以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

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