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等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