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对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