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将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排查处置等信息及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