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专案专档、分级预警机制,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传信息化管理系统。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家庭美德与反家庭暴力内容,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文明新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化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