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节目、公益广告,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舆论监督,弘扬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禁止宣扬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