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完善动物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畜禽从养殖到屠宰全流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与交流合作,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推广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在养殖、防疫、检疫、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可追溯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