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鼓励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提供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