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