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