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协作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合作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