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林业、城市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