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