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随意弃养犬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