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活畜禽交易场所(交易点)未执行清洗、消毒、休市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