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或者中途销售、更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