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时,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和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