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第三十五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以及宠物美容等与诊疗无关的项目,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经过物理分隔,分别独立设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