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机构,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如实做好处理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将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及时、如实、详细记录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