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无害化处理前,能够按照国家病死以及病害动物处理技术规范,确保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外运、动物疫病不传播扩散的,可以将不同批次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