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运输活动中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运输活动中的染疫、病害动物产品;(三)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四)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