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一)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运输活动中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运输活动中的染疫、病害动物产品;

(三)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和产生的病理组织;

(四)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