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有效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在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或者高速收费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情实际情况确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