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从事动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包括动物产地、饲养者、检疫证明编号、购销日期和数量等事项的档案,确保动物信息可追溯。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指定通道制度,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