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从省外调入畜禽和畜禽产品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或者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登记。
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期间,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跨县(市、区)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或者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登记。
从省外调入畜禽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期间跨县(市、区)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或者省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式,向调入地县(市、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