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个人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不得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