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个人或者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的目的地运输,中途不得销售、更换动物和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