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技术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