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