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第十八条有效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