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并做好肉食品供应、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