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活禽交易场所(交易点)应当建立健全清洗、消毒、休市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活禽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对交易场所(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休市。

活畜交易场所(交易点)依照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