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制度。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本省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