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埋设在城镇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应急抢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

因应急抢修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修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更换;依法已经缴纳城镇道路挖掘修复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修复道路损坏。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