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台风、暴雨、寒潮、城镇内涝、城镇道路塌陷、城镇桥梁垮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市政设施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与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物资、存储场所,定期组织或者参与演练。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