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变动市政设施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依法未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作业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